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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农业局贯彻落实<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 实施方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厅局      时间:2019-05-31 11:28




大冶市、阳新县农业(畜牧、农机、经管)局,各城区农林水利局、黄石港区建设管理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领导同意,我局制定了《黄石市农业局贯彻落实<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0日


黄石市农业局贯彻落实<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农业部等29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346号)精神,促进农资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现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联合惩戒对象和范围,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快贯彻落实农资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是指在市、区(大冶市、阳新县)范围内,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三、惩戒范围

(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四)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六)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四、惩戒措施

(一)农业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2.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3.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按照《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346号)文件的要求组织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单位各科室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平台及下乡开展工作的契机,向农资领域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宣传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对农资领域失信信息的曝光力度和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参与联合惩戒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扩大对农资领域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二)推送惩戒信息。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及时将农资产领域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报送至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归集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县(市、区)农业部门在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向同级信用办报送的同时,也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各地应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及时在本部门网站、“信用黄石”“信用中国”等网络平台公开公示,并按要求实现动态更新,促进信息共享。

(三)加强信用审查。各地各单位各科室在履行涉及农资领域市场主体的行政管理职能时,应依据《黄石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暂行办法》,主动通过“信用黄石”网站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系统,查询获取其信用信息,针对农资领域失信惩戒对象,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落实相关惩戒措施。

(四)加强工作联络。各地各单位各科室落实《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及开展联合惩戒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

联 系 人:许天超        

联系电话:0714-6226119   15972536401

联系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东路2号

电子邮箱:hsfgk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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