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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黄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黄石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农业局办公室      时间:2019-12-18 17:11

黄农业发〔2019〕12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精神,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黄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黄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黄石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18日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和局属执法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行政检查信息公示,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网站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四)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例、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条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流程、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含双随机抽查)、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统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每年 1 月底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 

(二)上年度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的情况;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中公示变更说明,变更说明内容包括变更、撤销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农业农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省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证文明执法,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行政处罚。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强制。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稿、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征收征用。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括论证、征求意见、审核、决定、送达、实施、补偿、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自接手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受、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础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八条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严格按照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要求,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保障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由执法人员先行语音说明执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故需要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要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记录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一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刻制光盘备份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限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制特定行政执法过程记录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档案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协助提供。

行政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档案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本单位的内部审查机制,局属执法单位和相关科室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机构(法规科)对拟做出的决定根据本制度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法规科可以邀请局聘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经过听证做出的许可决定;

(二)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本单位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二)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三)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因案情复杂或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 

(五)本单位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设备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本单位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本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部委文件规定的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执法单位和科室(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再报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见附表); 

(二)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局法规科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可以组织座谈、论证,也可以邀请局聘法律顾问参加商议。 

第十一条 局法规科应当对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局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局法规科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局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局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报请局机关负责人或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局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承办机构和法规科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以纠正或者改正前,局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应当由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做出执法决定前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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