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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省委农工部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09-15 17:30

鄂农发〔201811

各市、州、县(区)农业(经管)局(委)、农办、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村级非生产性支出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农业厅          省委农工部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201874

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保障村级组织有效运转,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 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包括管理人员报酬补贴、办公费、会议费、通讯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接待费、报刊订阅费和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等。管理人员是指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选派(聘)到村任(兼)职人员。

第三条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坚持科学预算、以收定支,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条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并编制预算、审核审批、组织实施和公开公示的流程管理

(一)编制预算。每年12月底前,各村制定下一年度非生产性支出预算计划由乡镇财经所(经管站)核定支出总额和标准,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形成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

(二)审核审批。预算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和商务接待费等具体管理办法,实行事前审批,动态监管。

(三)组织实施。村级组织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严格按审核后的预算方案实施。

(四)公开公示。村级组织应按《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规定,对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实施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两委干部报酬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

第六条  办公费应根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第七条  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会议应从严控制,按预算执行。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

第八条  规范通讯网络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可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第九条  规范交通差旅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常驻地内交通费可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严格控制租车费用,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第十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村级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就餐确有困难需村级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餐费。

村级确因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必须实行严格的限额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行政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从严制订。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第十四条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应从严控制。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十五条  规范非生产性支出的核算管理。村两委干部移动通讯费和交通费定额补助纳入管理费用-管理人员报酬核算;商务接待费纳入管理费用-商务接待费核算;会议误工补助、集体公益福利类支出分别纳入管理费用-会议费其他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对应三级科目核算。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报销时,必须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记录(含签到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经管)部门应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的监督检查。村级组织应严格执行预决算、财务支出预警、集体审批、资金直达和财务公开等制度,自觉接受纪检、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相关责任人员,有超范围、超标准、私设项目违规开支,贪污挪用村集体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明确各类非生产性支出项目的报销条件、报销方式和报销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经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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