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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09-16 17:32

黄财农村发〔2016〕43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经局)及相关市直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农业

                                                                         2016年12月29日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维护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等制度及上级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自然资源等,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

二、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具体管理责任,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具体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大额开支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 “三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农业(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代管农村集体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并跟踪资金使用效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活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票据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除有明确规定需使用法定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原则上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零星小额支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小额支付单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自然人发生经济往来过程中无法取得规定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相关事项,支出金额控制在500元以内(不含500元),禁止白条入账。

四、加强现金管理

严格备用金管理制度,限定备用金领取额度,加强备用金领取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除日常开支外,对涉及农户个人款项包括农户拆迁、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工程建设资金等各项支付款项严格执行资金直达制度,严禁将各项支出转入村报账员个人账户进行过渡。

五、加强支出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期报账,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支出实行集体审签制度,所有支出必须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未委托代理记账)或代理记账机构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未委托代理记账)或代理记账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的合法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负责。 

(一)人员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村干部职数,村干部工作报酬(含各项奖励补贴)除按省、县(市、区)政策规定执行部分外,其他报酬必须报乡镇组织部门审核,乡镇党委审批后执行;对大学生村官各项补贴、村民探视慰问金、村民误工费、劳务费及其他不违反政策规定且确需支出项目的支出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情况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核定,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执行,送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

(二)专项支出。科学合理编制村级支出预算,细化专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维稳费、计生费、报刊费、征兵费用等严格控制标准和总额;特别对信访外出接访支出、不可预见的紧急事项大额支出等必须严格控制标准和总额,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严格执行村级政务零招待规定,村级不得发生政务招待费支出,或转移、变相发生政务招待费支出。

(三)项目支出农村集体项目资金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谁申报项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和数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项目支出必须有施工合同、工程建设明细结算单、工程项目验收结算意见书、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结果(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税务发票等附件。财政资金补助到组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直达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包人,组级必须提供项目工程建设验收结算意见书、明细结算单复印件以及与财政补助资金等额的税务发票;财政补助资金超过50%的组级项目,该项目原始单据必须在村级做账。严禁以任何名义套取项目资金。

六、加强债务管理。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从严控制原则,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村级要加强旧债管理,每年进行核实清理,做到帐帐、帐证相符,并逐步化解。

七、加强资产资源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卡片,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账账、账卡相符,并建立资产评估制度。建立资源登记簿,可采取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和资源的承包、租赁由村按规范“四议”程序申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交易项目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应进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超过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最高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进入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或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进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数额标准及具体交易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各县(市、区)应本着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则分类确定交易项目的数额标准,交易项目分类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项目和资源承包、租赁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建方式实施,以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

八、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落实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议的意见》(鄂财农村发[2012]19号])精神,将开发区六个乡镇(街办)财政所纳入开发区财政局统一归口管理

(二)积极推行村级账务政府购买服务,由乡镇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代理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市、区)或乡镇预算安排。实行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后,各村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记账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记账职责;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考核,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代理中心负责对中介机构记账工作进行日常考核。        

(三)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科学配备乡镇财政人员力量。畅通乡镇财政人员进出渠道,对有空编的单位,依照相关程序,按照公开招考(聘)的方式予以调整充实人员;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形成县乡之间、乡镇之间人员的流动机制;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完善分级分层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对乡镇财政、农业(经管)、民政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每年培训2次。

(四)乡镇财政所会计、代理机构代理记账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新任报账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五)加大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乡镇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落实本级预算安排,切实加大对干部培训、监管信息化建设、创新监管手段、改善财政所便民服务条件和环境等方面的投入。

九、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规定,按照公开格式统一化、公开内容明细化、公开范围延伸化的要求,各县(市、区)严格规范公开程序,确定统一的公开时间、方式、内容、格式,公开栏模版,公开栏旁边设立举报箱,并公布监督电话。积极探索新的财务公开方式,倡导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公开。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国家强农惠农资金收支情况、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及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和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             

十、严格追责问责

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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