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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度禁渔违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2-13 16:53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黄石海事局、长航公安局黄石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新港园区社会发展局: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为全局计、为子孙谋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长江大保护的历史性、标志性、示范性工程。为巩固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坚定不移推进我市长江十年禁渔,黄石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机制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各地上报的2024年度禁渔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审核整理,选取了12起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公布。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实现以案说法、以案促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法守法,确保长江十年禁渔“铁令生威”。

案例一、黄石市冯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工作中发现,辖区沿大冶湖流域,存在有组织、成规模的非法捕捞螺蛳行为。经查,2023年以来,冯某某、柯某某、刘某等人共贩卖从大冶湖非法捕捞的螺蛳776.9万斤,在禁渔期内收购螺蛳209.8万斤,涉案金额188万元。

2.处理结果

2024年4月,该案在大冶湖黄荆头村公开宣判。目前该案移送起诉42人,其中:冯某某等9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其它33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有罪相对不诉,累计追缴非法所得217万元。

案例二、黄石市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根据公安部下发集群战役线索,黄石市黄石港公安分局通过初步核查发现,辖区居民邵某某存在用毒针毒鱼的犯罪行为。经查,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邵某某多次在黄石市大冶湖黄阳公路水域和鄂州市花马湖沙窝水域使用购买的弓弩和毒针射杀湖中的鱼,然后将射杀的鱼贩卖给市场鱼店,卖鱼的交易总金额为19万余元。

2.处理结果

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收缴违法所得182735元。

案例三、黄石市周某等4人长江水域电捕鱼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9日,长航公安局黄石分局在长江黄石棋盘洲水域现场抓获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周某、曹某、胡某、董某等4人,现场查获小型交通艇一艘,电鱼工具一套。经查,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次在长江水域实施电捕鱼,并将渔获物跨区域售至荆州地区,涉案渔获物100公斤。

2.处理结果

2024年11月,周某等团伙四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四、阳新县柯某某长江使用锚杆非法锚鱼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 7月3日,柯某某在阳新县富池镇富河闸口长江使用锚杆锚鱼非法捕捞,捕捞一条重15.6斤的鲢鳙,被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后移交长航公安局黄石分局依法立案侦办。经查,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24日期间,柯某某多次在阳新县富池镇富河闸口长江水域使用锚杆非法锚鱼,获取渔获物150余斤。

2.处理结果

2024年5月20日,柯某殖放流鱼苗310尾。2024年10月10日,柯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五、阳新县曹某某江边使用蝴蝶杆非法锚鱼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 7月12日,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曹某某在阳新县韦源口董家湾长江水域使用蝴蝶杆非法锚鱼,捕获一条重2.32公斤鳜鱼,后移交长航公安局黄石分局依法立案侦办。经查,2020年底,曹某某与彭某、胡某某结识。彭某、胡某某将在上述地点锚获的江鱼销售给曹某某,曹某某使用微信与二人结算购鱼款。2021年至2023年期间,曹某某分多次向彭某支付人民币共计17712.5元收购其非法锚获的江鱼、分多次向胡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635元收购其非法锚获的江鱼,共计支付18347.5元。

2.处理结果

2024年11月29日,曹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六、黄石市陈某某等3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成功抓获当事人陈某某、余某某、陈某,在7月底至8月初,三人明知长江实施十年禁渔,为食用江鱼,多次结伴一同至长江湖北省黄石市月亮湾大桥水域使用可视化锚鱼器、锚杆锚鱼,共锚获江鱼25千克。2023年12月22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24年1月19日,作出检察意见书,应当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处理结果

2024年2月29日,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某等3人没收可视化锚鱼器1套、锚杆加锚钩等渔具3套、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七、黄石市周某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0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大冶湖大冶一中水域使用手抛网进行捕捞,获得渔获物1.63千克。当事人捕捞的地点大冶湖大冶一中水域属禁渔区,捕捞的时间2024年7月29日属禁渔期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处理结果

2024年9月5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八、黄石市王某某、余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7月9日,王某某、余某某在长江黄石月亮湾大桥水域使用锚钩锚鱼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后将案件线索移交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2024年6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将案件移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通知撤销案件书》。2024年8月6日,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8月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9日,王某某、余某某在长江黄石月亮湾大桥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钩)锚鱼,无渔获物,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2.处理结果

2024年9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2020版)第139号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罚款500元、余某某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九、大冶市卢某某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5月6日,经群众举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卢某某在大冶市保安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桥墩湖卢家咀码头处水域内放网捕捞水产品。

2.处理结果

2024年6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50项规定,大冶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卢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十、大冶市潘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6月7日,经群众举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潘某某在大冶市还地桥镇野鸡咀处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

2.处理结果

2024年7月11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潘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十一、大冶市王某某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7日,经群众举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王某某在保安湖扁担塘处水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锚钩)捕捞水产品。

2.处理结果

2024年5月11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王某某处以罚款4000元。

十二、阳新县江某某长江非法锚鱼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 5月29日,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江某某在富池镇大闸口长江水域非法锚鱼。

2.处理结果

2024年6月3日,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江某某处以罚款4000元。

(此页无正文)

            黄石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机制办公室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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