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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共同学习遵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倡议书

来源: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5-14 11:55

广大市民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修订落地见效,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进一步加强全市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保护,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学习法律法规,切实筑牢法治意识

新修订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渔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导向,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请广大市民主动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严守法律红线,坚决杜绝非法捕捞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显著提升处罚标准,强化法律震慑,违者不仅要面临高额罚款、没收渔具船舶、吊销证件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涉嫌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1.未取得国有水域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责令限期改正、补办证件或拆除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使用国有水域荒芜满一年: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无证生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苗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苗种价值1—10倍罚款。

4.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养殖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2万元罚款。

5.违规养殖外来种、杂交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逃逸造成生态风险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逾期不补救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相关措施,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无证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200万元罚款,可没收渔具、船舶。

7.违规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100万元罚款,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8.伪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9.非法捕捞苗种、亲体或在种质保护区捕捞: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200万元罚款,可没收渔具、船舶。

10.“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并可处船舶价值2倍以上罚款。

1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责令限期检验,可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没收船舶。

12.非法进出口水产种质资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50万元罚款。

13.炸鱼、毒鱼、电鱼:没收相关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200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可没收船舶。携带相关破坏装置、器具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规定:从事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200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可没收船舶。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渔业船舶违规航行、停泊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15.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为从事捕捞作业的“三无”船舶提供服务或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16.向开放水域违规投放外来种、杂交种:责令停止投放、限期补救,没收投放生物,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救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珍爱绿水青山,共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水域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石,更是大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我们呼吁全体市民:

1.拒绝非法渔获,选购正规来源水产品,不购买、不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2.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非法捕捞、销售使用禁用渔具、违规垂钓等违法行为,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714-6288392。

3.主动宣传护渔知识,向亲友普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共同营造“保护渔业、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守护鱼翔浅底、水清岸绿!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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