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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采纳情况】关于征求和采纳《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意见的情况说明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0-05-06 10:55

3月28日,我厅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的修改意见,截至4月30日,共收到意见10条,起草小组在对意见建议系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纳的基础上,全部予以采纳并修改如下:

一、《条例》第六条关于完善政府资金保障措施部分修改为:“由茶叶主产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茶产业发展规划,以重大支农项目为平台,统筹相关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生态茶园基地建设、茶叶清洁化加工厂建设、质量体系认证、有机认证、品牌建设、茶产品深度科技研发和人才队伍培养建设等。”

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完善标准建设部分修改为:“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茶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制定茶叶地方标准。并且由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关标准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

三、《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关于完善销售制度部分修改为:“鼓励出口贸易,同时规定包装标识、产品监管、质量追溯、茶叶销售方式、交易场所的设置及监管”。

四、《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完善品牌商标建设部分修改为:“鼓励茶叶主产区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以品牌带动茶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完善乡村振兴三产融合实绩考核内容部分修改为:“鼓励市场主体依托茶产业、文化历史和自然风貌,建设城乡融合特色村镇,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实施茶产区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精准脱贫、三产融合和绿色发展”。

六、《条例》第三十四关于条完善设备扶持及资金支持部分修改为:“对于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列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茶叶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拓宽融资渠道部分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茶产业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信贷投入,同时鼓励茶叶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

八、《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科技研发鼓励措施部分修改为:“对于茶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换项目,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九、《条例》第三十三条完善人才队伍培养部分修改为:“鼓励和引导教育科研机构、行业组织、茶叶龙头企业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发挥各自优势资源,加强学历型、技能型和实用型茶学专业科技人才以及销售型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十、《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完善金融保险部分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茶产业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信贷投入。由茶叶主产区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茶叶种植政策性保险制度,引导和扶持茶叶企业、合作社和个人参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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