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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农业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清单

   时间:2018-08-25 16:01

权力编码

1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许可(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批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许可(在草原上修建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行政确认)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一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批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许可(生猪定点屠宰许可)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批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植物检疫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5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6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种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7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8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生态能源局

法定依据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9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生态能源局

法定依据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0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破坏破产品基地环境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生态能源局

法定依据

《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1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化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生态能源局

法定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2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法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生态能源局

法定依据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3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违反农业野生植物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生态能源局

法定依据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4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三品一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生态能源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5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农机安全监管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法定依据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流程

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笔录->审查结果->行政处罚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6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农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业局

法定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一条,《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7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业局

法定依据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8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业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19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黄石市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法定依据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0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1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农村财务管理)

承办机构

黄石市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法定依据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经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2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业局

法定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3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4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5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6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违规进行实验活动的处罚  )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7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8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29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0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兽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1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种畜禽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2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3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蜂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4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 (对违反《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5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6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在草原开展有火灾隐患活动行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7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8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动物检疫规定行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39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0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处罚(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1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

承办机构

黄石市植物检疫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流程

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履行行政决定→ 1.不再实施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归档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2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作物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业局

法定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办理流程

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履行行政决定→ 1.不再实施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归档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3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 )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办理流程

1.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2.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4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办理流程

1.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2.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5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办理流程

1.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2.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6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预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办理流程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7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办理流程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8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办理流程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49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的查封,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扣押)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办理流程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50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暂扣驾驶证、行驶证)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法定依据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办理流程

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笔录->审查结果->行政处罚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51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强制(对拒不排除存在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法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办理流程

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笔录->审查结果->行政处罚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52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确认(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法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

办理流程

报案->受理->立案->责任认定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53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确认(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业局

法定依据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公示→决定→公布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54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

承办机构

黄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55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裁决(对农业污染事故的裁决)

承办机构

黄石市生态能源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56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

办理流程

公告→申报→审核→决定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力编码

57

法定途径名称

行政给付(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行政给付)

承办机构

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给付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地址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6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4-6221198;

法定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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