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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宅基地与设施农用地管理使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1-11-24 15:3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农村宅基地与设施农用地管理和使用,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全省农村基层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了解,促进耕地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摘编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法律条文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政策规定。

1.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2.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 什么是“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4. 宅基地面积有什么规定?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5. 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6.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和农房方面拥有哪些权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是说,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7. 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属于农户,根据《民法典》继承编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房地一体无法分离,继承人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

8. 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中农发〔2019〕11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但是,城镇居民可以租赁农房及其宅基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9. 村级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简称村级组织)作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要通过村规民约等健全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农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10. 乡镇政府在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农民宅基地申请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中农发〔2019〕11号、农经发〔2019〕6号和鄂农发〔2020〕25号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有关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要组织乡(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农户建房完工后,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11.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主要有哪些?

农经发〔2019〕6号和鄂农发〔2020〕25号文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制订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制度,负责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依法审批或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12. 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农经发〔2019〕6号和鄂农发〔2020〕25号文件明确,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纠纷仲裁管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3. 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农经发〔2019〕6号和鄂农发〔2020〕25号文件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核发或委托乡镇政府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宅基地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鄂农发〔2020〕25号文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15. 如何有效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需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16. 如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7. 如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18. 农村非法占地(建房)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9. 国家有关农用地、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以及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1. 辅助设施用地的范围有哪些?

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明确,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种植业生产服务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农业智能化信息化、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22.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是如何规定的?

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明确,种植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中,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粮食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最多不得超过30亩。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果茶等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烤烟、炒茶、果蔬预冷、晾干等农产品临时性晾晒、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养猪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23. 设施农业用地能否使用耕地或者基本农田?

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少量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设施项目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未经同意的,不得备案和动工建设。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对于利用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再放宽3%。

24. 设施农业用地如何申请和监管?

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规定,经营者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设施农业用地意向,经协商一致并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签订用地协议;再由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向设施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同时提供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公告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决定,出具备案意见,并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发现选址不合理、配套设施超标、缺少土地复垦内容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纠正。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过期继续使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农业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25. 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就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设施农业甚至假借设施农业的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设与农业无关的设施的行为,比如度假酒店、商业住宅、大型停车场、会所、别墅、餐饮、游乐、民俗、会议等设施。其本质是改变耕地的性质和用途,改变耕地农业生产功能。

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规定,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6. 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有哪些法律政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提出,依法明确乡镇执法主体地位,统筹调度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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