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某在大冶湖水域电捕鱼案
二、案情简介
2020年3月30日23时许,黄石市众邦文旅公司巡湖人员电话举报有人在大冶湖水域电捕鱼,我处渔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经查,陈某某、李某某使用背式麻鱼机在大冶湖刘寿村泵站水域电力捕鱼,查获背式电捕鱼设备一套,渔获物19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三、处罚依据及办理结果
当事人陈某某和李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2020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拟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陈某某、李某某人民币各壹仟五佰元;2、没收电捕鱼设备。2020年4月10日陈某某和李某某对黄农执(渔)告〔202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异议,并签收。
2020年4月20日对陈某某、李某某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陈某某、李某某人民币各壹仟五佰元;2、没收电捕鱼设备。2020年4月27日陈某某、李某某对黄农执(渔)(罚〔2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缴纳罚款并签收。
四、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个完整的案例,但是通过对整个案件的了解我们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隐含的问题。
大冶湖的禁渔期是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陈某某、李某某使用背式麻鱼机电鱼的地点是大冶湖刘寿村泵站水域,该水域通常并不是大冶湖主湖,只是在大冶湖水位较高时才与大冶湖连通。所以该案不适用《刑法》第340条,只能由渔政机构按照《渔业法》第38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