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建设 > 以案释法

关于刘某经营动物持无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12-14 16:02

一、案件名称

刘某经营动物持无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3日凌晨0点左右,黄石港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武黄高速收费站非洲猪瘟消毒检查站值班人员电话,称发现一辆从河北省城南庄收费站上高速的运输生猪的车辆(牌号:豫xxxxxx),与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起运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起运地不符合。2020年5月23日,黄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和黄石港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展调查。

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刘某5月22日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生猪中介魏某收购生猪76头,无耳标,双方在河北省保定市行唐县某省道附近达成交易并装猪,11点左右装猪完成,刘某让司机许某运输生猪。生猪车辆经河北城南庄收费站上高速,一路过河南、湖北到达黄石,23日0点左右在武黄高速黄石收费站被拦截,期间车辆运输生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随车持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起运地为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物证不符。22日下午,刘某从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生猪经纪人祝某手上获得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号B4208174711,起运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山林华种养殖公司)、1份加盖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检疫印证的检测报告和一包耳标,22日23点刘某在浠水散花高速服务区附近将检疫证明、检测报告和耳标交给司机许某随车通行。刘某收购76头生猪货值211508元。

三、处罚依据及办理结果

处罚依据:黄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动物持无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持无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认定为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办理结果:黄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于2020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动监告〔2020〕2号),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听证和陈述申辩。6月5日,黄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召开案件合议,并形成了集体意见,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1726.2元。黄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于2020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动监罚〔2020〕2号),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到位,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案件点评

1、在该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少数动物经营者对公共卫生安全重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2、部门配合是发现生猪违规调运的关键。在该案中,违法货主手段狡猾,一方面从外省无证贩运生猪到我省,另一方面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一张省内证件,如果不是高速路口检查人员查询生猪车辆运输轨迹,难以发现违法事实。

3、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由于本案中拟对当事人处于31726.2元的罚款,达到了须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因此,该执法机关依据程序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列明了听证权利,下达处罚决定前进行了案件合议,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


页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