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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销售假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12-14 16:03

一、案件名称

关于王某某销售假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二、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大冶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墈头路例行检查时,发现在王某某经营部货柜农药产品中,诺普信“透翠”牌的杀菌剂(规格为500毫升/瓶)产品包装中(标签说明书)未依法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王某某有涉嫌经营假农药(未依法取得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2018年3月22日,大冶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诺普信“透翠”牌杀菌剂是在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生产的,属于无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当事人王某某以赢利为目的,于2017年7月份,购进诺普信“透翠”杀菌剂20瓶,进货价格为每瓶100元,销售价格为每瓶120元,至案发时产品均未对外售出,产品货值为2400元。

三、处罚依据及办理结果

当事人王某某涉嫌经营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未依法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涉嫌经营假农药(未依法取得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某市农业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农药登记证号假农药产品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假农药20瓶; 2、罚款5000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经营假农药(未依法取得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为追求利益,丧失了守法经营底线,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让当事人认识了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为促进农业安全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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