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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12-14 14:30

一、案件名称

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二、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大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到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抽取该基地种植的葡萄进行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经黄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甬优”葡萄品种的农药残留“氟虫腈”成分含量超标。8月30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2019]第01号)和《黄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20191585),对当事人基地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录像等,获取相关证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复检权利,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三、处罚依据及办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较好,农产品未上市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及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给予从轻处罚。大冶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葡萄的行为,对该批该品种葡萄予以监督销毁,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案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消费观念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更多地考虑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于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质量安全是关键。该案件责任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收集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应选择高效、低毒、无残留安全的产品,农产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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