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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某经营生猪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12-14 14:31

一、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某经营生猪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二、案情简介

生猪经纪人张某某2019年4月24日在非洲猪瘟疫区省份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东平镇一养殖场购买122头生猪,委托承运人修某驾驶车牌吉C*****货车运输生猪,准备销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持有并出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编号NO.4201121429经核查:1、检疫证明中的二维码无法识读;2、通过中国兽医网检疫证明信息系统查询,显示该编号的检疫证明是由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而货主持有并出具的编号相同的该份检疫证明是由湖南省宁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与系统上检疫证明信息不一致,疑似盗用原证明;3、经湖南省宁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回函确认未出具该份检疫证明。疑似为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处罚依据及办理结果

1、承运人修某持无效检疫证明运输生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承运人修某不凭检疫证明运输生猪的违法行为,处运输费用2倍罚款20000元

2、当事人张某某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罚款30000元。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张付力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正在批捕中。

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生猪的案件。生猪经纪人张某某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东平镇一养殖场购买122头生猪,委托承运人修某驾驶车牌吉C*****货车运输生猪,准备销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持有并出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确认是伪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不凭检疫证明运输生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张付力涉嫌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当事人张付力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根据管辖权限应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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