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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某某种业经营劣质农药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12-14 14:32

一、案件名称

阳新县某某种业经营劣质农药案

二、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8日,黄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阳新县某某种业门市部货架上发现标称浙江某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秧葆”、“野老”,生产日期2017020707,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75,总有效成分含量为32%苄﹒二氯可湿性粉剂农药,净含量50克/包的农药共5包,该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阳新县农业农村局于当年8月15日立案查处,经过调查当事人讲述该农药是2018年未销售完的农药,共剩余5包,没有及时进行撤货处理,也一直没有销售出去。

三、处罚依据及办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阳新县某某种业对已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未作下架处理,存在着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责令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2、没收该农药5包;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处罚经营过期农药的案件。该案件责任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收集证据充分,有《询问笔录》、《证据等级保存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涉案农药的标签等照片。该案件应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为数量少影响较小,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5包农药及罚款贰仟元之处罚决定。   

对经营过期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这一点与老版条例相差极大,此案对违法经营过期农药者有较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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