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阳新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案
二、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5日,黄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阳新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茶叶种植区域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办公房右侧马路旁(西南方)茶叶种植区域土坡下存在丢弃、填埋的农药包装袋二十余个。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该合作社工作人员于2021年9月在使用除草剂清除杂草后,丢弃、填埋了除草剂包装袋。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阳新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丢弃、填埋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行为违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黄农(农废)罚〔2022〕1号),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案件分析
当事人曾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为由,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但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是在立案后配合整改,并非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因此本案事实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当事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本案当事人属于法人而非自然人,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处罚个人的罚则。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回收处理农废物,属初次违法,且丢弃农废物数量较少,情节较为轻微,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内,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五、典型意义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随意丢弃农废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环境污染隐患。本案是黄石市首起依据该办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起到宣传教育警示作用,达到“处罚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增强群众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