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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渔业渔政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9-28 16:10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

2023年渔业渔政领域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新港园区社会发展局:

为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长江、大冶湖、富水等重点水域,采取视频监控、水陆巡查、接访举报等方式,大力开展渔业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违规垂钓等行为。今年1-8月,全市共查处渔业渔政领域农业行政处罚案件33起。现筛选6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大冶市林某某、陈某某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2023年2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尹家湖青缘台处水域,现场查获林某某、陈某某偷捕水产品。经查,当事人在尹家湖水域偷捕他人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2020版)第139号的规定,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黄石市柯某非法收购螺蛳案

2023年3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阳新县大王镇金赛村现场查获柯某收购、装运螺蛳。经查,该批螺蛳是金寨村村民在大冶湖捕捞所得,当事人租用货车在该村收购螺蛳用于鱼塘养殖,非法收购的螺蛳共计11500千克。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2020版)第156号的规定,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没收该批螺蛳并全部当场放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大冶市袁某某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2023年3月8日,袁某某在大冶市大冶湖大港金山店段伍家嘴处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开车返回途中被大冶市公安局金山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接大冶市公安局金山店派出所报案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使用电捕鱼机电捕鱼,渔获物共计11.25千克(其中包含袁某明的渔获物2千克,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2020版)第136号的规定,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没收禁用渔具1套、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四、阳新县柯某某非法锚鱼案

2023年32111时许,柯某某在长江阳新段富池大闸口江边锚鱼,被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查,当事人使用锚杆在长江阳新段非法捕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2020版)第136号的规定,阳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五、黄石市陈某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2023年77日16时许,陈某在长江阳新县黄颡口镇三洲水域使用锚杆进行锚鱼,被长航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7月11日,长航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将此案移送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处理。经查,当事人在长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未捕捞到渔获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23版)第139号的规定,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六、阳新县柯某某投肥养殖案

20237月4日,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阳新县枫林镇南城村小赛湖执法巡查,发现湖面船只上有少量磷肥和磷肥包装袋。经查,当事人柯某某于2023年6月底,在小赛湖投放磷肥1吨。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23版)第165号的规定,阳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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