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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审批流程?

   时间:2018-09-06 09:59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依据《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设置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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