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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怎么办理?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11-27 10:06

回答: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实行行政服务集中的,到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场所的土地使用合法证明(土地证、屋契或租用合同,当地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提供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提供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登记,不准备办理的不提供);6、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7、设施设备清单;8、管理制度文本;9、人员情况。

部门受理后对申报材料审核,对申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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