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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农业局办公室      时间:2019-06-24 16:50

黄农业办发〔2019〕29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铁山区农业农村局,市渔政处、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品质检中心: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函〔2019〕8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黄石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抓好抓实。


2019年6月24日


黄石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从源头上防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保障渔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推动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同志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推进全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市内所有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得到回应和落实,不断提升我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为渔业环境安全、水生生物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对象

本市管辖区域内的水产苗种均应开展产地检疫活动。实施检疫的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包括后备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能力建设,明确工作主体。

1、加快建立渔业官方兽医制度。确认为渔业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是: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机构编制内(其中工勤人员和受过开除、辞退、刑事处罚处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除外),并实际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渔政执法、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且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对拟申报渔业官方兽医的人员进行提名,并对提名人员进行初审前公示2019年8月31日前,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将《官方兽医复核确认登记表》(附件1)、《XX县(市)官方兽医确认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资格确认(市本级的同程序审核确认)。首批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市本级不少于3名,各县(市)不少于2名。市农业农村局完成审核确认后,将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复核确认,再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渔业官方兽医适时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2、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立足现有条件,整合相关资源,充分发挥湖北省2006年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项目和湖北省2012年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续建项目效益,采取新建、改扩建、加挂牌子等多种形式,建设区域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所需的实验室1个,完成资质认证,确保水产苗种检疫工作顺利启动。

3、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水产苗种检疫工作实际,合理布局、科学设置1-2个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尽量将检疫申报点和检疫点相结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检疫工具,确保检疫工作正常运转。市本级在市富尔水产苗种公司苗种繁育基地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1个。

4、明确检疫机构。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本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疫病监测、检测、疫情报告等技术工作,由市水科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共同审核确认承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文书,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派出经确认的、取得 “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或“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渔业官方兽医依法实施。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依据法定职责和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承担水生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职能的单位或部门,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二)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工作程序。

1、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申报检疫。已纳入重大疫病监控的,应提前1-3日申报检疫;未纳入重大疫病监控的,应提前3-5日申报检疫,需要送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所需时间增加计入提前申报的时间;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捞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在捕获野生水生动物苗种后2日内申报检疫。外地引进的水产苗种抵达我市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水生动物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2、申报检疫可以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申报。采用其他方式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农业农村局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渔业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进行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渔业官方兽医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时,货主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相关承包、租赁协议;《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过去12个月内引种情况记录;《水产养殖管理记录》;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规定的说明;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疫情的说明或者监测报告。

4、渔业官方兽医根据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填写《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对疑似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疫病的,采样送至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需要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渔业官方兽医应当向货主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货主收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后,应当在当地水生动物疫控机构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采样送检,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

5、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业人员、水产类执业兽医,应当填写《协助临床检查情况说明》,供渔业官方兽医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时参考。渔业官方兽医根据现场检疫情况、检验报告等,出具相应的检疫文书,并填写《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汇总表》。

6、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渔业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水产苗种场近12个月内未发生国家规定的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其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并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二)争取地方支持。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法定责任,争取主要领导的重视。要主动沟通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经费和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检疫检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确保检疫工作可持续运转。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开展各类苗种企业、养殖场的生产、疫病防控、苗种流通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为水产苗种检疫工作打好基础。要组织好当地渔业官方兽医和水生动物检疫技术队伍建设,提高水生动物检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四)宣传法律法规。要通过手机信息、互联网、上门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宣贯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增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产地检疫、养殖单位外购苗种主动索要检疫证明和向本地主管部门报告引种情况等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附件1


渔业官方兽医复核确认登记表

编号:            

姓 名


出生年月


一寸蓝底

照片

性 别


政治面貌


学 历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是否编内人员


执法岗位


工作简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注:编号规则为区县代码+流水号


附件2

渔业官方兽医复核确认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市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务/职称

执法

岗位

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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