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水产养殖生产主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明确提出渔业坚持量质并重,对质量安全和规范生产提出更高要求。为帮助各养殖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提升水产品品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养殖生产
各水产养殖主体需持证合规开展养殖生产。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的,须依法申请并取得政府核发的养殖证;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需通过合法承包方式获取养殖经营权。养殖外来种、杂交种,应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养殖过程中需科学管控养殖密度与规模,规范投饵、施肥、用药等生产操作。养殖尾水应严格落实《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后方可排放。湖泊、水库经营主体不得围网、围栏养殖,不得养殖珍珠和投肥(粪)养殖。因养殖造成水体污染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养殖主体对养殖、运输、销售全链条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全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饵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水产苗种运输、销售必须依法落实检疫制度,未经检疫及检疫不合格苗种严禁上市流转。上市销售食用养殖水产品应批批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各主体需主动配合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排查质量风险,保障上市水产品安全合格。
三、严格落实“三项记录”制度
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应规范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需完整记录苗种引种培育、生产繁育、疫病防控、投入品及兽药使用、产品销售等全流程信息。各项台账记录需逐日、如实、规范填写,保证真实完整、可追溯,严禁伪造、篡改、涂改。养殖记录档案需妥善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四、规范渔药安全使用
严格落实水产安全用药“五个不用”准则:不用禁(停)用兽药、不用假劣兽药、不用原料药、不用人用药、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严禁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氧氟沙星等禁(停)用药品,禁止将地西泮等药剂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须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销售休药期未满的水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