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 1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轻微,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较轻,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较少,及时改正且基本挽回损失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重,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7倍罚款 | ||||
| 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7-10倍罚款 | ||||
| 2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五千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轻微,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较轻,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较少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10-15倍罚款 | ||||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十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情节严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5-20倍以下罚款 | ||||
| 3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的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五千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轻微,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较轻,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较少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7倍罚款 | ||||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十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情节严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7-10倍以下罚款 | ||||
| 4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5 | 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情节较轻,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情节较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情节较轻,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情节较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7 | 对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情节较轻,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情节较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8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情节较轻,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情节较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9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1 | 涂改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 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建立、保存档案,但内容、形式有瑕疵、不完整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未建立或建立未记录、未如实记录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建立或建立未记录、未如实记录的,且有拒不改正或再犯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十分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1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违法情节较轻,有建立、保存农产业生产记录的,但内容和形式不规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情节较重,未建立或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15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销售额或剩余货值额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销售额或剩余货值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销售额或剩余货值额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销售额或剩余货值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7 |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三十三条第三项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销售额或剩余货值额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销售额或剩余货值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8 |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三十三条第五项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销售额或剩余货值额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销售额或剩余货值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9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或情节较轻,没有给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或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20 |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 |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或二次以上违法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21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九条 |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或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2 | 使用农药捕捞、捕猎,收货、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目第(四)项、第二十九条 |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或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3 | 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 |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违法所得产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或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并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0-15倍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并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5-17倍罚款 |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并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 ||||
| 2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 |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或较小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2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轻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较小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26 | 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险、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 |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轻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较小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27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且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1万以下,或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产品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1万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29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1万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30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1万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31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规,造成损失较少,或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内违规,或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次以上违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 32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违法经营货值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货值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经营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违法经营货值5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33 | 经营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货值不足五千元,或情节轻微,造成损失较少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货值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情节较轻,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经营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情节较重,造成较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违法经营货值5万元以上,或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34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经营货值1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货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经营货值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35 | 向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缺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违法经营货值1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货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经营货值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36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违法经营货值1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货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经营货值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37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情节较轻,造成损失较少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38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情节较轻,造成损失较少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39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情节较轻,造成损失较少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40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主义是想、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主义是想、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初次违规,造成损失较少,且情节较轻的 | 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内违规,或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重的 | 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三次以上违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 | 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1 | 使用禁用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初次违规,或造成损失较少,情节较轻的 | 没收禁用的农药,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内违规,或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重的 | 没收禁用的农药,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三次以上违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 | 没收禁用的农药,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2 | 将剧毒、高度农药浓郁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度农药浓郁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初次违规,造成损失较少,且情节较轻的 | 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内违规,或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重的 | 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三次以上违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 | 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3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初次违规,造成损失较少,且情节较轻的 | 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内违规,或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重的 | 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三次以上违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 | 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4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初次违规,造成损失较少,且情节较轻的 | 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内违规,或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重的 | 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三次以上违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 | 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5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 |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初次违规,造成损失较少,且情节较轻的 | 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内违规,或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重的 | 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三次以上违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 | 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6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且及时改正的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且不能挽回的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且影响特别恶劣的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7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造成损失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 没有违法所得,且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48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造成损失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 没有违法所得,且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49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造成损失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50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造成损失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 ||||
| 没有违法所得,且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51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造成损失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 ||||
| 没有违法所得,且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52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造成损失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 ||||
| 没有违法所得,且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53 |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 尚不构成犯罪的,在非经营活动中违法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尚不构成犯罪的,在经营活动中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 ||||
| 尚不构成犯罪的,在经营活动中违法,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纠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54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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