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2022年9月22曰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黄农(渔)罚〔2022〕4号 | 曹*国在禁渔期捕捞案 | 曹*国 | 4202211973******11 | 2021年10月21日曹*国在大冶湖使用渔网非法捕鱼。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18﹞7号)每年3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大冶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当事人在禁渔期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1、罚款曹*国人民币900元; 2、没收渔获物; 3、没收渔具。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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