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2023年6月8曰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黄农(渔)罚〔2023〕1号 | 柯*非法收购螺蛳案 | 柯* | 4202221975******56 | 当事人租用货车在大王镇金赛村收购螺蛳用于自己承包鱼塘养殖。经称重,非法收购的螺蛳总计重量为11500公斤。2023年3月4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大王镇派出所民警及大冶湖文旅公司巡湖队员将11500公斤螺蛳在大冶湖大桥全部放生。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伍仟元(¥5000元)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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