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2023年6月8曰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黄农(渔)罚〔2023〕3号 | 李*钦非法运输螺蛳案 | 李*钦 | 4202221991******39 | 当事人受雇驾驶自己的货车在大王镇莲花村将装载的螺蛳运输到鄂州。经称重,非法运输的螺蛳总计重量为5510公斤。2023年3月15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及大冶湖文旅公司巡湖队员将5510公斤螺蛳在大冶湖全部放生。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伍仟元(¥5000元)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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