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2023年7月18曰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黄农(农产品)罚〔2023〕1号 | 黄石昌和农耕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黄石市昌和农耕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 93420200080925424B | 2023年5月31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昌和农耕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3年6月8日,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6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对黄石昌和农耕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补充提供了其单位的农产品生产记录,但是生产记录里并无5月31日现场检查农资仓库时发现的相关农业投入品的的采购及使用记录,也无现场检查时其采收毛豆的相关记录,李建国也承认近期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开展记录的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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