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2024年3月4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黄农(渔)罚〔2024〕2号 | 黄**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黄** | 420222***********8 | 2023年5月18日16时许,当事人黄**在长江黄石市月亮湾大桥水域使用锚鱼杆在江边锚鱼,渔获物为一条鳙鱼,遂当即将鱼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卖给孙**。二人欲离开现场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石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从当事人处查获蝴蝶钩、铅坠等捕鱼工具以及1条7.75千克的鳙鱼。 2023年5月19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对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立案侦查。 2023年5月2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2023年11月21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23年12月27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鄂黄港检刑不诉〔2023〕249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依法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将当事人违法事实材料移送黄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包含鄂黄港检刑不诉〔2023〕249号不起诉决定书1份、鄂黄港检检建受〔2023〕14号检察建议书1份、证据材料(包含笔录4份、照片5张等共计50页)、随案移送清单1份。 2024年1月3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 | 罚款1000元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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