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2024年3月4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黄农(渔)罚〔2024〕3号 | 陈**、余**、陈*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陈**、余**、陈* | 522428***********3、522428***********5、522428***********8 | 2023年8月1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民警根据前期摸排侦查线索前往黄石市阳新县韦源口镇侦查,7月下旬以来三名犯罪嫌疑人经常在长江湖北省黄石市月亮湾大桥水域锚鱼。根据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情报研判结果,民警于当日21时许到达黄石市阳新县韦源口镇初级中学发现嫌疑人车辆后循线追踪,成功抓获当事人陈**、余**、陈*,查获锚具4套,对三人进行盘问后,三人对自己在长江湖北省黄石市月亮湾大桥水域锚鱼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随即将三人口头传唤至黄冈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3年8月1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对三名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侦查。 2023年8月2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对三名当事人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7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调查,2023年7月底至8月初,三人明知长江实施十年禁渔,为食用江鱼,多次结伴一同至长江湖北省黄石市月亮湾大桥水域使用可视化锚鱼器、锚杆锚鱼,共锚获江鱼25千克。 2023年12月22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鄂黄港检刑不诉〔2023〕236号、237号、238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4年1月19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鄂黄港检邢行意〔2024〕4号、5号、6号检察意见书,但依法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将当事人违法事实材料移送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包含鄂黄港检邢行意〔2024〕4号、5号、6号检察意见书3份和刑事侦查卷宗3卷(包含鄂黄港检刑不诉〔2023〕236号、237号、238号不起诉决定书3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笔录13份、照片40张等共计159页)。 2024年1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 | 罚款陈**4000元、余**3000元、陈*3000元,总计10000元;没收陈**可视化锚鱼器1套、锚杆加锚钩等渔具1套;没收余**锚杆加锚钩等渔具1套;没收陈*锚杆加锚钩等渔具1套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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