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2024年5月1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黄农(渔)罚〔2024〕4号 | 向**、向**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向**、向** | 420222***********0、420222***********4 | 2024年2月28日10时40分,阳新县海口湖湖区管理人员在湖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向**、向**正在阳新县海口湖使用背式麻鱼机电鱼。湖区管理人员随即将该情况电话告知黄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即赶赴阳新县海口湖事发现场,现场查获背式麻鱼机1套、渔获物9千克,随后对渔获物作就地掩埋处理。2024年3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 | 罚款向**、向**每人3000元,总计6000元。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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