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2024年5月1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1 | 黄农(渔)罚〔2024〕5号 | 吕**、吕**、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吕**、吕**、吕** | 420281***********6、420281***********2、420281***********4 | 2022年9月21日晚21时许,吕**伙同吕**、吕**将一张网眼规格为2.5cm×2.5cm的刺网布放至大冶市碧桂园小区门口前的大冶湖水域,共捕获鲫鱼0.11千克、参子鱼0.97千克。当日22时许,吕**、吕**、吕**三人在收网时,被文旅公司巡湖队员发现,吕**现场被抓获到案,吕**、吕**逃走。2022年9月22日,大冶市公安局金湖派出所将涉嫌在大冶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吕**移交至大冶湖水上派出所。当日,吕**、吕**主动到大冶湖水上派出所投案自首。2024年3月8日,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将当事人违法事实材料移交黄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吕**、吕**、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 | 罚款吕**、吕**、吕**每人500元,总计1500元。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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