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2024年5月1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 | 黄农(渔)罚〔2024〕6号 | 胡**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胡** | 420222***********X | 2023年7月3日,胡**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长江韦源口镇东湖村江堤水域使用钩刺耙刺(锚鱼竿)捕捞工具捕捞江鱼,获得渔获物4.63千克,后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民警查获。2024年4月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将当事人违法事实材料移交黄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胡**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 | 罚款1000元。 |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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