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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黄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9-04-02 16:23

黄农业办发〔2019〕7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2019年黄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2日




2019年黄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为了认真扎实抓好2019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进质量强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树立质量第一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将质量兴农和质量强农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措施来抓,持续稳定和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任务目标

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4%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7%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8.5%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7%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全面提升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巩固安全县创建成果

1、巩固创建成果,发挥示范推广效应。巩固阳新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继续扎实推进大冶市开展第二批省级安全县创建工作;争取申报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开展安全县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扩大市场影响力。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安全县创建模式,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二)推进农业标准化

2、扩大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鼓励申报农业地方标准,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着力强化“三品一标”证后监管。结合休闲观光农业,采取全面直接展示农产品生产过程安全要素操作情况和多种形式促销、宣传推介的方式,扩大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

3、深入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进有机肥代替化肥,开展果菜茶病虫绿色防控试点工作。探索畜禽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配合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点农产品和土壤采样任务。

(三)推进全面监管

4、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大冶市、阳新县已有平台要加强与国家追溯平台有效对接和融合,实现数据贯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积极推进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将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5、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严打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依法查处超范围(含超绿色食品农兽药使用准则)、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函〔2016〕57号)和《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175号),大力推广农药经营处方制。

6、试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对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指导规模生产主体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其生产的每批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速测,不合格农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合格证并出售。认证的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必须包装或标识后方能销售。已经规范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的农产品,视同落实了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须保存纸质档案备查)。

7、开展收贮运环节监管。开展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或直供餐饮单位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实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制度。建立产地农产品收购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

8、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格建立屠宰场(厂)五本台账制度,强化生猪屠宰准入,实行屠宰场(厂)“瘦肉精”自检和动监部门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开具检疫合格证出场(厂)销售。

9、加强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完成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品种。对不合格农产品及时追溯到生产基地和责任主体,督促整改,严厉查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组织指导县(市)开展监测工作。

10、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继续牵头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针对禽蛋禁用药物、牛羊肉“瘦肉精”、生猪屠宰注药注水、农药隐性添加、水产养殖非药品添加兽药等突出问题,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开展专项整治“扫雷”行动。对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临时性、突发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一反三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11、开展农资打假行动。严格农药、兽药抗菌药准入管理,加强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管理。对使用量大、合格率低、风险隐患高的重点农资品种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12、不断强化监管执法。针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等问题,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力度,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13、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黄石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黄农业办发〔2017〕60号),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

(四)推进社会共治

14、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共管。推进以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为重点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企业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餐饮单位直供准入机制互为条件,互认对接。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争取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加工企业和餐饮环节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准入证明材料。

15、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增强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和信心。积极推动农资和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律、诚信经营。

16、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按照省厅要求,继续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万里行”和“荆楚行”系列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和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农安示范基地培训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法规知识,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

17、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加强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五)强化安全责任

18、落实安全责任机制。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6〕41号)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各级政府之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与涉安员工(社员)之间连环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依据省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要求,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考评。

19、开展暗访约谈通报。强化问题导向,转变作风,严肃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暗访督查行动。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监管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约谈下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致函问题所在县(市)政府,通报暗访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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