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与公开

关于印发《黄石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黄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07-28 16:23


黄农业发〔2021〕4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黄石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黄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黄石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2.黄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1

黄石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分级负责、应录尽录、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录入审核

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虽未进行登记注册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

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正在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且有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意愿。

(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经营规模适度,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水平相适应,从而实现最佳的规模效益。规模适度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经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为导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明确适合的录入规模和产值等的上下限值。

(四)土地经营权合法且相对稳定。

(五)应实行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七条市、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建立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调统计部门,充分利用最新全国农业普查成果,掌握规模农业经营户姓名、地址等信息,提高基层信息采集效率。

第八条县、乡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监管、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主动对接农户,了解经营状况,宣讲相关政策,引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规模农业经营户录入名录系统。

第九条县、乡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广泛接触了解小农户生产经营状况,鼓励、扶持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及时录入名录系统。

第十条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新录入的对象信息,自行或者委托乡镇进行核实,在完善相关信息后,对符合录入条件的对象确认为家庭农场,明确县级管理员在名录系统进行审核通过操作。

第十二条拟录入对象自行录入有困难时,县级主管部门可在审核相关信息,确认为家庭农场之后,由县级管理员填写完整的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通过在线导入的方式完成信息填报。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在名录系统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名录系统的维护,经常性地对名录系统中的农场信息进行梳理完善。指导家庭农场填写规范完整的家庭农场名称,及时清除重复录入的多余家庭农场信息,补充完善缺失和错录的信息。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从名录系统中注销。

(一)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名存实亡的;

(四)整体转包、转租经营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且拒绝配合监测工作的;

(六)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录入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和家庭农场应积极配合做好上级依托名录系统开展的家庭农场抽样调查工作,及时填报抽样调查问卷,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可享受以家庭农场为对象的典型案例推介、品牌推选、农业展会参展、示范认定等工作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对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训、生产经营指导、宣传推介和指导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等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和相关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二十条县级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名录管理制度,严禁提高录入门槛。

第二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强化工作责任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做好辖区内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录尽录快录,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名录系统的运行情况,开展分析评估工作,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地通报名录系统录入进度、质量情况,名录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分析评估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各地对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黄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规范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示范引领带动和主体作用,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环境友好、运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能够对全市家庭农场发挥良好示范引领作用,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无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经营异常状态。

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是已被认定的黄石市“六有”家庭农场,黄石市“六有”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为

  1. 有合法登记注册。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证照齐全,经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认定符合家庭农场设立登记条件并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2. 有适度经营规模。粮油生产规模50-500亩;露天园艺作物生产规模30-200亩;设施农业面积20-100亩;生猪养殖年出栏300-3000头;羊年出栏200-800头;肉牛年出栏20-300头;奶牛年存栏20-200头;肉禽年出栏1-5万羽;蛋禽存栏0.5-1.5万羽;水产生产30-200亩;林业生产50-8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按上述标准50%-70%;未提及的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年产值(销售收入)不低于20万元

  3. 有规范财务管理。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包括建立财务台账,全年全生产周期、全生产链条的经营支出、收入明细账目;年终财务报表清晰,准确反映资金投入产出和收支盈余状况;实行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

  4. 有先进生产技术。通过改进田间管理技术和饲养管理方法,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使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0%以上,农产品品质得到保障并明显改善,主要病虫害得到综合防治,对生态环境安全友好。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5. 有稳定主导产业。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能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产品销售渠道稳定,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

  6. 有良好经营效益。生产经营的单位产值高于同类普通农户20%以上,家庭农场成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提供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目录、申报表及以下三个方面的材料:

(一)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需体现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内容。

(二)生产经营状态材料。主要包括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场景等图片及证明材料,近一年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社会化服务)材料、财务收支记录簿,执行的生产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参加有关培训佐证材料等。

(三)示范带动能力材料。主要包括县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证明材料,农产品商标证明材料,品牌创建、品牌授权相关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资格等级的证书和证明,与其他经营主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深度联合、合作证明材料,稳定销售渠道证明材料,家庭农场信用等级材料,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受过与生产运营相关的县级以上表彰、奖牌、荣誉称号证明材料等。

以上(二)、(三)项列举材料由家庭农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名额分配。市农业农村局综合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总数,并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六有”家庭农场认定情况、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乡级核实。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调查,对照申报材料原件和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剔除不真实材料、无关材料和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四)县级推荐。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推荐名额,形成正式申报材料,择优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确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组织市县级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综合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拟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牌匾或证书。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每年在组织新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同时,对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称号。

第十一条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市农业农村局适时进行抽查及监督指导。监测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运营情况填报《黄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以下简称《监测表》),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更正,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形成监测报告;对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提出取消市级示范称号建议,填写《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与监测报告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县级主管部门监测报告和意见,结合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荣誉牌匾、证书收回或作废,并向社会公布。

(一)停止实质性运营。

(二)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生产经营规模和水平下降,不再具备市级示范条件的。

(四)产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荣誉牌匾、证书收回或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涉黑涉恶涉乱等违法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

第十四条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县级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保留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对因取消空出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额,可以在县域范围内等额递补。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申报与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5



页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