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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行政 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1-03 15:58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新港园区社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优化农业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黄石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法治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黄石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 (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张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反馈。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3日


黄石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经营假、劣种子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1.首次被发现;2.经营的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进货查验流程和方法符合一般进货习惯,且按规定将种子信息向农业农村部门作了备案,已尽到种子零售商应尽的法律义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主动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进行消毒、隔离和规范处置诊疗废弃物,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

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依据

备注

1

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立即按规定记录兽药使用情况并对已使用兽药的动物采取隔离观察、自行延长休药期等防护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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