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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20-09-15 11:2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行。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全面规定。

一、各方责任更明确。《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案件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二、用工管理更严格。《条例》新增两项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则:一是用人单位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二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否则在发生工资争议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清偿主体更清晰。《条例》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逐一列举出各种用工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把由谁来清偿、怎么清偿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特别是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用工的清偿责任做了再次明确,即:谁违法谁清偿。

四、源头预防更实际。《条例》从制度上做了三个源头预防设计:一是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三是规定工程款可以按节点拨付,但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这三个源头预防设计,破解了建设领域“没钱发”的问题。

五、账户资金更安全。《条例》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六、维权程序更便捷。《条例》赋予人社部门查处拖欠案件新权限,使得办案程序更加便捷简化。一是可依法查阅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二是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或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三是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后,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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