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解读
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有效解决“执法不公、同案异罚、轻犯重罚、重犯轻罚”等问题,实现农业领域行政处罚 “一把尺子量全省”的目标,使农业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同时,原有的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已出台近十年,实践中已不能有效指导基层执法工作,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二、修订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3、《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4、《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6、《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通知》
7、其他涉农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根据农业执法点多面广的特点,此次修订的裁量基准共分为种子、肥料、农药、畜牧、渔政、农机、农村经济管理、农村能源(生态环境)、转基因等9大执法领域56部法律法规规章共279项行政处罚事项,考虑到部分上位法正在修订完善中,为确保修订后的裁量权标准务实管用,还将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 适时对基准进行修订完善。
四、修订过程
一是明确任务。今年年初,省农业农村厅将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列入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并制定了《省农业农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修订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裁量基准修订的实施范围、修订要求、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等步骤。
二是细化分工。6月份开始,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的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
三是广征意见。为确保裁量基准合法、合理、操作性强,将裁量基准初稿通过湖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和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并严格按照程序征求了厅法律顾问和相关法学专家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再次对裁量基准反复修改完善,并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省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业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导基准。
(二)明确了制定范围。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仅限于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规章仅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对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规章中存在的不属于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理未列入标准范围。
(三)明确了六大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避免过度处罚;处罚法定原则,避免随意执法;坚持公平对待原则,避免选择执法;坚持公正衡量原则,避免偏私执法;坚持教罚结合原则,避免趋利执法;坚持罚过相当原则,避免失衡执法。
(四)明确了指导基准种类及具体处罚标准。一是每一个处罚事项均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将每种违法行为原则上细化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几个档次。二是对各基准种类的违法行为按档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对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量罚幅度也基本相同,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都能清晰地判断违法行为分属哪一档次,按照何种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五、配套措施
一是纳入法治审核。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开展案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通过执法案卷评查、受理执法投诉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自由裁量权基准落到实处。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三项制度”落实方案中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裁量审核、说明理由和告知、听证、裁量公开、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
四是对外公开公示。通过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并通过门户网站对该基准予以解读,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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