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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来源: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时间:2022-05-23 15:19

一、《细则》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2022年3月7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为对标国家的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修订了本《细则》。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0 号)、《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鄂农发〔2020〕18号)、《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9〕92号)等文件。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我厅2019年第一次印发的《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鄂农发〔2019〕27号)相比,修订的总体情况为:

评价指标:由13项优化为7项(分别为前期工作、建设进度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利用、日常工作调度),共有16个得分点;

上报佐证材料:由11项精简为6项,其他评价依据为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和省级日常监测监管数据;

评价激励总分为105分,增加的一个加分项5分。

一是将评价结果直接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在每年1月份开展,市(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在每年2—3月开展,市 (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每年9—10月开展。为避免对各地重复考核,坚持只考核一次,将根据各县当年度评价激励打分得出所属市(州)综合评价得分(为所辖县平均分),再按相应的权比计算出当年度市(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市 (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得分。

二是取消县级自查评分。原《细则》县级自查评份占综合评价得分比重30%,而在实际评价打分过程中,县级自查评分随意性较大。为增强评价打分的客观公正性,参照国家对各省评价打分做法,取消县级自查评分,各项目县只在全国农田监管系统里填报提交评价佐证材料,根据系统审核结果直接评价打分。

三是加大实地评价力度。对工程质量、建后管护利用情况的评价将主要根据省级实地评估情况打分,并同步加强对各地日常填报和调度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现场核实。

四是强化网络化监测监管。突出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充分利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实时调度各地项目进展信息,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通过信息化平台,减少基层材料报送负担,增加评价数据的可信度。并将各地日常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配合程度、以及工作调研掌握情况、内部刊物反映问题纳入评价范围。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修订后的《细则》规定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县(市、区)将不纳入省政府激励范围,并对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材料的地方予以扣分和通报批评。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范围,如出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评性批示、厅级以上领导约谈、以及审计和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舆情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情况的,将直接取消激励资格,并商财政厅适当调减下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六是增加了“加分项”。修订后的《细则》明确,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予以工作表彰或相关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县(市、区),以及省政府大督查或专项督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予以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将给予加分,增大其受激励表彰的可能性。

七是关于“同分值”排序。对综合评价得分相同或排名提升相同的县,依次按照当年度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高标准农田建成面积占年度任务比例、开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占年度任务比例、竣工验收情况、上图入库等评价指标的得分高低进行二次排序。

相关政策: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政策:http://nyj.huangshi.gov.cn/xxgk/xxgkzcwj/zfgfxwj/tz/202205/t20220523_906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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