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22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方向,要支持有条件的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小农户服务好、带动好”。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三个相适应”“四个不得”。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25号)、《湖北省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方案》(鄂农办发〔2015〕51号)等政策文件。
二、文件出台目的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23年4月3日,多位省领导分别在《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调研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深入调研、总结推广。4月28日,省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我省土地流转工作情况,提出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在省级层面出台指导意见。为促进各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本意见。
三、目标任务
按照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两种途径,提出争取2023年全省土地经营权流转率达到50%,2025年全省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40000个,服务小农户数量达到400万户。
四、文件主要内容
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有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两种途径。《关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从这两方面着手,包括总体要求、高水平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高质量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高效率提供保障服务、高效能推进工作落实等五个部分共15条措施。《指导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引导、政策扶持、调研督促等4个方面推进工作落实,重点强调要坚决守住底线,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五、《指导意见》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提出4条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措施:一是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鼓励县(市、区)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前提下,引导承包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探索推广土地出租型、土地股份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作型、委托经营型、按户连片耕种型五种模式。二是实施“小田并大田”改革试点。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平原、丘陵、山区共1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实现农田增量、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三是发展高效益农业种养殖模式。围绕全省十大重点产业链,建设优质特色农产品基地,加快调整种养结构,优化品种、提升品质。四是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和配套措施,指导6个试点县(市、区)探索延包的具体路径方法,为有序放活土地经营权夯实基础。
从构建高效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社会化服务方式、提升社会化服务质量等3个方面,《指导意见》细化高质量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具体措施,解决我省社会化服务组织偏弱、服务领域拓展不够、行业管理相对滞后等问题,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主要有4条高效率提供保障服务措施:一是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机结合,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二是加快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到2023年每个农业县(市)要建立一个覆盖乡、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土地经营权进场公开交易,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聚。三是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行动,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引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到2025年,全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到300个。四是防范土地流转风险。从加强用途管制、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探索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加强纠纷调解仲裁等方面,防范土地流转风险。
六、涉及范围
全省涉农县(市、区)的土地流转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七、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八、注意事项
强调要坚决守住底线,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九、关键词诠释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指各类市场化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全链条,根据产前、产中、产后需要,提供的各类经营性服务。具体包括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市场信息、农机作业及维修、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营销、仓储物流和初加工等服务。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具有大规模经营、较高集约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4)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各种资源 (劳动力、设备、土地等) 的充分而又合理利用,并使其生产成本最低,经济效益最佳的一定规模范围。它随各种技术的、社会的、自然的因素变化而变化,但变动的范围总是围绕着要素的最佳配置和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新旧政策差异
《指导意见》在《关于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25号)、《湖北省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方案》(鄂农办发〔2015〕51号)的基础上,主要新增高质量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小田并大田”改革试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的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措施,强调防范土地流转风险。
相关文件:http://nyj.huangshi.gov.cn/xxgk/xxgkzcwj/zfgfxwj/tz/202311/t20231103_1065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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