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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5-04 09:12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农业相关服务等涉农企业,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参与新申报及参与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标准

(一)业类型。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农业相关服务等涉农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企业主营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流通(含电商)型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型企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5.农业相关服务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

(五)企业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包括直接带动和间接带动)

)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获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申报材料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企业简介(500字左右);

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会计报表由会计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税务部门查询的纳税信用等级;

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证明材料;

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以及法人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提出候选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二)审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为吸纳更多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加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行列,根据全市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开展一次新增认定。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年。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优先享有市级优惠政策的扶持,并享有被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享有中央和省级其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1月2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企业逾期1次未报者,将对该企业及所在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2次逾期不报者,将直接取消该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个年份。

第十 监测材料、程序及认定分别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2.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4.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向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黄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黄农产发〔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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