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2号)、省司法厅《关于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有关事项的函》及相关通知要求,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执法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条件
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满足《免罚清单》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方可适用。
二、准确把握概念
《免罚清单》中所指“首次”是指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发生该违法事项。《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执法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三、依法履行程序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次违法”情形。适用免罚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并根据执法实际,予以责令改正。属于在行政处罚立案前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可以选择签订免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属于在行政处罚立案后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免罚的当事人,应当强化监管,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免罚清单》中未列出的免处罚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
2.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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