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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04-20 14: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计财科、市场信息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局办公室是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单位和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三)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农业农村

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科室的主要职责是:市场信息科负责建设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程序在局政务网站发布和维护局公开的信息;行政审批科牵头负责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及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计财科负责局财政预算和决算、财政专项资金、“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成员,局及其内设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二)农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四)农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等管理工作情况;

(五)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六)局财政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

(八)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九)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信息;

(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电子信箱;

(十一)本局服务承诺、投诉程序等;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黄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局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局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制作、保存的机关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按以下程序公开:

(一)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核实、保密审查;

(二)将拟公开的信息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签,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将已经审定的拟公开信息交由市场信息科在黄石农业农村局网站上予以发布,可根据需要同时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七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收到办公室分办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答复意见、答复时间、答复形式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按第二十条的规定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报局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黄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备案;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将对主要责任人做出处理:

(一) 违反本制度中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办理依申请公开由我方原因造成公开权利人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邮箱:hs6223355@163.com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年       月       日  

部  门


审查人


信息名称


信息公开属性及原因

信息公开载体:□门户网站  □报纸  □书刊  □其他

信息来源:□自行产生   □转载

(转载地址:                                   )

拟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原因:□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其他

保密审查机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 ]法人/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所需信息情况

*申请公开的信息


*所需信息的用途


*提供形式

[ ]电话告知 [ ]电子邮件 [ ]传真

说明:*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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